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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警示发布制度

1998-03-13 来源:光明日报 吕允端 我有话说

什么是消费警示?根据我国消费领域,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及《辞源》、《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消费警示从狭义消费的角度,拟作如下表述:公开告之消费者个人或家庭,当其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有偿服务时,存在的某种危险情况和信息,以引起警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协会规定的首要职能即是:“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消费警示是全国消协系统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协这一首项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新的消费品的不断出现,消费者一般很难全面、及时了解这些新产品的质量、效用等真实情况,而一些不法厂商恰恰借这个“新”字,钻空子,设陷阱,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在受理的投诉案例中,对个别产品的投诉超过4万人次的并不少见。这类案例,消费者大都是在受损害之后进行投诉,以求讨回公道,挽回损失。将这种事后被动投诉,转变为事前的主动防范,是广大消费者的心声和要求。建立消费警示发布制度,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将消费领域中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隐患和危机信息,及时、公开地提醒消费者注意,以收到使消费者避免上当受害的效果,无疑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积极、有效的事前防范措施,是护权工作的新举措。这一举措,将大大提高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消费警示的发布,不是对侵权案件的简单曝光,也不是对伪劣商品检测结果的直接公布,而是通过个人消费亲身经历或维权工作实际,进行科学分析而得出的能对广大消费者起到警醒作用的警示语。我们要注意防止某些不法经营者借用忠告形式搞不正当竞争和误导广大消费者,以保持消费警示发布工作的正常进行,以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吕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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